关于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制度〔2023〕22号

发布者:郭丽娟发布时间:2023-09-09浏览次数:324

(1)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3)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4)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5)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6)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