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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为了适应学校生源结构的变化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更科学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对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沪工程学[2007]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5年1月15日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和精神,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读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第五条三公开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根据申请认定的同学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和定性评价。
第三章认定组织机构
第八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Σ)=家庭经济测评分(A)×60%+民主评议测评分(B)×20%+学院综合评价分(C)×20%。
1.家庭经济测评。各学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为每一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附件1: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学院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A),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
2.民主评议测评。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形式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2)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B),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20%。
3.学院综合评价。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学生综合测评等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中填写学院综合评价分(C),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20%。
第五章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特殊困难3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在75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9.其他经学院核实应予以考虑的困难情况。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6.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7.其他经学院核实应予以考虑的困难情况。
(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特殊困难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一般困难的标准,但学生存在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致使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第十三条认定过程中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前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标准及民主评议表可在公开征求学生和学院意见后在评审当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评审前予以公布,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依照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应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领或登陆“学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cs.sues.edu.cn)”下载《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承诺所填写和提交的信息真实。
第十七条每学年开学两周之内,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学院辅导员,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通过“学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cs.sues.edu.cn)”提出困难认定申请,所有认定申请材料不提交或信息不全,将不予审核。
第十八条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组织人员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九条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的内容,认真进行评议,并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及学生在校生活请况等给出综合评价分。
第二十一条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认定方法,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Σ),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且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并提交书面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学院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院应做出修正。公示结束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院分管领导登陆“学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cs.sues.edu.cn)”进行困难生数据提交,学生书面申请材料同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第二十二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进行重新认定,学院应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七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申请困难认定的同学应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情况,并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信息的完整、准确和真实。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除需退回已接受的学校及社会各项资助金外,情节严重的,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4.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
5.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养成俭朴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公益服务要求的将影响下年度困难生认定及各项经济资助的获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得分 | 备注 |
1.烈士子女 |
| 家庭经济困难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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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孤儿 |
| 无经济来源、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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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生源地(15分) | 3.1东部地区 (10分) | 东部地区城镇 | 5 |
| 东部省份:辽宁、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 |
东部地区乡村 | 8 | ||||
东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县名:) | 11 | ||||
3.2中部地区 (12分) | 中部地区城镇 | 7 |
| 中部省份: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 |
中部地区乡村 | 10 | ||||
中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县名:) | 13 | ||||
3.3西部地区 (15分) | 西部地区城镇 | 9 |
| 西部省份:内蒙、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
西部地区乡村 | 12 | ||||
西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县名:) | 15 | ||||
4.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状况(40分) | 4.1父母双亲健康状况(20分) | 单亲家庭,父(母)身体健康 | 8 |
| 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
单亲家庭,父(母)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10 |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6 | ||||
单亲家庭,父(母)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18 |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身体健康 | 5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8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2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4 |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16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9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6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8 |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其他特殊情况 | 0-6 | ||||
4.2多子女家庭(12分,有2个及以上子女,不含已结婚、独立生活的子女) | 其他子女均已就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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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子女已不上学,但均无工作 | 2 | ||||
其他子女有的在上学,也有不上学但无工作 | 3 | ||||
其他子女均在上学(有的在接受义务教育) | 4 | ||||
其他子女均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 6 | ||||
其他子女均身体健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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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子女有患疾病 | 3 | ||||
其他子女有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4 | ||||
其他子女有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4 | ||||
其他子女有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6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得分 | 备注 |
4.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状况(40分) | 4.3赡养老人(8分,祖父母、外祖父母) | 家庭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2 |
|
|
家庭赡养3位以上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
家庭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均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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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赡养3位以上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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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 | 0-4 | ||||
5.学生家庭收入情况(45分) | 5.1工作能力及收入(35分) | 父母一方务农,另一方在外务工,或双方均在外务工,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5 |
| 若为单亲家庭,符合所列选项的,按照所列分值+3分计分,但最高得分为35分。 |
父母双方均务农,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30 | ||||
父母双方均务农,且耕地少,自然环境恶劣,收入极其有限 | 35 | ||||
父母一方劳动能力差(残疾等),另一方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5 | ||||
父母双下岗或无固定工作,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30 | ||||
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 | 35 | ||||
其他情况 | 0-10 | ||||
5.2低保户、特困职工户(10分) | 低保户、特困职工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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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附加项 | 6.1学生本人健康状况(20分) | 残疾、长期患病(慢性病) | 16 |
| 加分项目 |
遭遇车祸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或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
6.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20分) |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分,但最高2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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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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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项目 | 观测点 | 优 | 良 | 中 | 差 |
个人品质 (24分) | 1.1热爱党和国家,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讲正气(满分5分) | 5 | 3 | 1 | 0 |
1.2讲文明,懂礼貌,热爱学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满分3分) | 3 | 2 | 1 | 0 | |
1.3诚实守信,不抄袭作业,考试不作弊(满分5分) | 5 | 3 | 1 | 0 | |
1.4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与同学、老师关系融洽(满分3分) | 3 | 2 | 1 |
| |
1.5自立自强,自信自爱,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义工活动(满分5分) | 5 | 3 | 1 | 0 | |
1.6认真做好宿舍卫生,具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满分3分) | 3 | 2 | 1 | 0 | |
学习态度 (26分) | 2.1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提高个人基本素质(满分9分) | 9 | 6 | 3 | 0 |
2.2成绩合格,或取得较大进步(满9分) | 9 | 6 | 3 | 0 | |
2.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实验实习等活动(满5分) | 5 | 3 | 1 | 0 | |
2.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社团活动(满3分) | 3 | 2 | 1 | 0 | |
在校生活情况 (50分) | 3.1生活节俭,衣着朴素,无铺张浪费行为(满分15分) | 15 | 10 | 5 | 0 |
3.2不购买和使用高档奢侈品,无高消费、乱消费现象(满分15分) | 15 | 10 | 5 | 0 | |
3.3不出入各类娱乐场所,无沉迷网络、包夜上网等现象(满分10分) | 10 | 6 | 3 | 0 | |
3.4严于律己,所获奖助学金和贷款均用于学习和生活的必要开支(满分10分) | 10 | 6 | 3 | 0 | |
总分/评分人签名 | / |
评议小组成员签名: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印发 |